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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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组织开展2012年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

作者: zh          发布日期:2010-11-02     浏览次数:

     
各学院(系):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的精神,为充分调动我校大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广大学生自觉参与创新创业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增强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学校组织开展2012年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计划内容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1.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实验方法的设计、实验条件的准备、实验的实施、数据处理与分析、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2.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进行一定程度的验证试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3.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二、立项计划及经费资助     1.国家级     2012年我校计划资助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共217项,其中自然科学类172项,平均每项资助18000元;人文社会科学类40项,平均每项资助10000元;创业实践项目计划立3-5项,每项资助100000元。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每项具体资助金额,由各院系评审专家组评定,但总金额不能超过学校分配给各院系立项数资助的总经费。     2.校级     2012年我校计划资助校重点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共180项,平均每项资助3000元;校一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共200项,平均每项资助1500元。     3.院(系)级     各学院(系)根据本学院(系)经费情况自定。
    三、申报要求
    1.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由各学院(系)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组织立项、评审和推荐工作,各单位具体分配立项数见附件1。联合申报的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在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系)进行申报;创业实践项目不分指标,每个院系只推荐1项。
    2.对科学研究、创造发明或创业实践具有浓厚兴趣的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已参加过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的学生不准申报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均可申报,但项目负责人须为二、三年级的学生。
    3. 项目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项目团队,申请人一次只能参加一个项目的申报,不得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创新训练项目团队一般为3-4人、创业训练项目团队一般为3-5人,创业实践项目团队不超过6人。鼓励学科交叉融合,鼓励跨院系、跨专业联合申报。
    4.指导教师应由讲师或副高以上职称指导,每位指导教师每年指导的项目数不超过2项。     5. 项目执行时间。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执行时间一般为1-2年,保证在校期间完成;创业实践项目执行时间不超过三年。     五、申报和评审时间安排     1.项目申报。3月21日至4月10日,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见附件2、附件3)及电子版送交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申请书一式3份,字体宋体,字号小四号,1.5倍行距,纸型为A3双面打印,骑马装订。     2.院系评审。4月11日至4月15日各院系按学校分配项目的指标组织专家评审,并按照项目类别(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统计排序,于4月16日将所推选的项目申请书三份及电子版和项目统计表(见附件4)一份及电子版一并送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3.学校评审。学校根据学院推荐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国家、校重点、校一般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各学院(系)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的宣传动员、项目遴选、项目评审和指导教师的推荐工作,确保2012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工作顺利完成。             联系人:李春艳   联系电话:87091114     附件1:2012年院(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立项名额分配表.xls     附件2: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申请书.doc     附件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大学生创业训练、创业实践项目申请书.doc     附件4:院系项目信息统计表.xls                                                                                                           教 务 处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