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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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2020〕20号——关于印发《理学院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20-10-19     浏览次数:

     

各中心、系、所、点:

《理学院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经 2020 年9 月 2日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理学院

                                                     2020年9月2日




理学院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发挥各类科研项目的功能和作用,加强科研项目规范化管理,确保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根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研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由学校、学院、项目组三方各负其责,协同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学院负责本单位科研团队组建、项目策划、项目实施等管理;为科研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协调解决项目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项目组是科研项目执行的主体,项目主持人代表项目团队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申请、合同履行、经费使用、结题验收、成果鉴定与请奖等工作;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和学校做好科研项目的检查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理学院名义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分类、申报与立项

第三条 科研项目分为以下三类:

(一)纵向科研项目: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付财政性资金的科技计划项目;国际科技合作中与国外政府、学术机构间开展的合作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指以学校名义与政府部门、法人、社会组织、自然人等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技术合同(协议)所涉及的项目;国际科技合作中与境外企业、自然人开展的合作项目。

(三)其他科研项目:指学校、学院自主安排的科研项目或其他用于科技事业的科研资助项目,以及社会团体、自然人等以捐赠方式资助的科研项目。

第四条 科研项目申请者应根据国家、行业、地方的科技发展计划和项目申报指南,以及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结合学校、学院和自身科研基础、特点和优势,提出项目建议或申请。

第五条 凡限项进行申请的各类科研项目,由学院组织教授委员会或专家组进行初审,择优推荐申报。

第六条 凡与校外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合作双方应签订合作合同或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有关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办法。经科研院审查同意后方可申报。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由科研院代表学校统一将项目申请书按要求上报各有关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横向科研项目须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及时到科研院办理立项手续。校内科研项目由科研院代表学校统一受理。

第八条 学院所有内设机构、个人不得对外签订科技合同、协议,否则签约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

第三章 科研项目执行管理

第九条 项目组必须按照项目合同书、计划任务书中的有关要求开展研究工作;学院依据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按时上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项目主持人依据项目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对项目的执行及完成负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主持人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合同书主要内容。如确需更改,必须由项目主持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初审、科研院审核,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同意,方可生效。项目主持人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科研院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主持人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要更换时,应提前一个月提出报告,做好研究工作总结、档案资料、研究工作的移交,经学院初审,及科研院审核,并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书面批准后,方可更换项目主持人。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科研成果、形成的较大市场的技术产品,以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故要及时逐级报告。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及时跟踪国内外研究发展动态,不断调整研究策略,对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依据项目合同,学院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全面了解项目执行情况。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按期完成后,根据项目类别及要求,按照任务书及合同要求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学院负责结题验收的科研项目,按合同任务规定期限不能按时验收的科研项目,项目主持人需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后,项目组必须及时按学校综合档案管理要求向学校档案馆提交完整、规范的技术档案,未按规定归档的项目按未完成任务处理。国际合作项目、转基因育种项目等国家重点项目,在结题验收后应按合同要求继续跟踪管理。

第十九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归档技术资料经档案馆审查合格后,项目组在三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六个月内办理结题结账手续。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在执行中取得阶段性成果时,应及时进行总结,并按有关程序申请组织技术鉴定、申请专利或请奖。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及使用按照学校《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横向科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科技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与使用暂行规定》《科技项目劳务费管理办法》《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终止报销科研经费。

1.课题负责人调离学校或长期脱岗。

2.课题组在科研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

3.课题负责人存在被认定的学术不端等行为。

4.课题按计划已到完成时间但没有完成科研任务(横向课题委托单位同意推迟完成时间除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理学院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