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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2020〕19 号——关于印发《理学院财务管理与支出审批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20-10-19     浏览次数:

     

各中心、系、所、点:

《理学院财务管理与支出审批办法》已经2020年9月2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理学院   

2020年9月2日

理学院财务管理与支出审批办法

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支出行为,明确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财务支出审批若干规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关于贯彻落实“过紧日子”思想 坚持厉行节约的意见》《印刷费报销规定》《租车费报销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财务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工作实行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制,由院长全面负责年度收支预算编制、经费分配及审批权授予、支出审批以及年度财务报告等。

第三条 学院设专项财务工作人员1名,具体负责到位各类经费登记、收支管理、报销等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学院的财务支出主要涉及三大类经费:工资津贴、基本运行费和专项经费。

第五条 学院的基本运行费支出,主要包括日常支出费用(办公费、试剂耗材费、测试费、印刷费、邮电通讯费)、差旅费、会议费、固定资产费、公务接待费、委托业务费、出国(境)费、劳务费、借款、学生实习费、租赁费等。

第六条 学院的专项经费支出,主要包括学校划拨给学院的学科建设专项、学科竞赛专项、教学质量工程专项、预科生教育专项、工会经费等,以及从基本事业费中划转的党建经费、学生活动经费等。

第七条 各项财务支出均须严格按照学校财务支出管理规定和报销规定执行,并履行审核、签字、盖章等审批和报销手续。

第二章  支出审批规定

第八条 学院财务支出审批,应坚持“依规据法,先审后批,收支并重”原则。在集体领导、民主监督的基础上,实行院长“一支笔”和集体审议联签相结合的责任制度。

第九条 教职工工资津贴的支出,实行院长审批制,须根据教职工考勤情况,按照学校教职工事假、病假等工资津贴扣款规定(附件1)进行审批。

第十条 基本运行费的各项支出审批原则: 1万元以下小额经费支出,实行院长审批制。1万元以上较大金额经费支出,实行分管领导和院长联合审签制。

第十一条 学院各类专项经费的支出审批,由院长授权经费负责人进行审批。1万元以上较大金额经费支出,须由两位处级领导审签。

第十二条 基本运行费和专项经费中,凡属3万元以上大额经费支出,提交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学院财务支出实行无现金化支出,提倡使用公务卡、网络对公转账服务等,减少流转环节,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益。

第三章  支出标准和报销规定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培训、外事接待、公务接待等业务活动费用标准,按程序做好财务预算、决算及其审批报销工作;严肃值班、加班补助发放工作。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理学院劳务费支出标准》(附件2)控制劳务费支出,履行申报、审批和报销手续。劳务费均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计财处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印刷费支出,尽量减少纸质印刷业务,限制使用高档文印纸张、高规格套色印刷、精美装潢等印刷活动。参考“印刷费结算指导价目表”(附件3)及时结算,记账结算的不超过一个季度。报销时需提供发票和印刷费结算单(附件4)。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租车费支出,按照“一事一报”原则,根据“租车费结算指导价”(附件5)和行车里程参考(附件6)进行议价结算。应在公务活动结束后的30天内及时报销,最长不得超过60天。报销时需提供发票和租车费结算单(附件7)。出差发生的,应与差旅费一并报销。

第十八条 差旅费报销,严格按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校党发〔2017〕25号)规定的住宿、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标准进行报销(附件8)。邀请专家、引进人才、选聘教师等人的差旅费报销,须附邀请函、通知或书面说明等,仅报销实际发生的差旅费,不发放交通和伙食补助(受邀专家在我校期间因工作需要出差的,可正常报销差旅费,发放交通和伙食补助);学生出差可参照其余人员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由项目负责人在预约报销单上注明伙食补助标准。

第十九条 办公费、试剂耗材费报销,须提供开票单位加盖公章的销售清单。单价在200-1000元非一次性使用的物品,须在学院国资员处进行小件资产登记,销售清单对应物品名称处须国资员签字或加盖姓名章。

第二十条 学院各类经费支出报销,须出具正规发票,发票抬头必须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全称,发票必须印有政府机构的监制章(税务局或财政局)。报销的正式票据须有至少2人(经手人、验收人)签字,提供完整的附件资料,由审批责任人在原始凭证正面签署报销意见。

第二十一条 报销人为该项支出的经手人,须为在岗教职工或签订了长期劳动合同的固定聘用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学生不能作为经手人报销支出。研究生只能报销本人经手的实验用试剂、耗材等支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遵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原《理学院财务支出管理与审批办法》(理学〔2017〕12号)同时废止,其他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附件1:教职工事假、病假等工资津贴扣款规定

附件2:理学院劳务费支出标准

附件3:印刷费结算指导价目表

附件4:印刷费结算清单

附件5:租车费结算指导价目表

附件6:行车里程参考

附件7:租车费结算单

附件8:差旅费相关标准